福州行福装修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福州行福装修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石狮市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民申27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福州行福装修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象园新村****。

法定代表人:陈立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洪秋生,福建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谦松,福建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石狮市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长福车站后交通大楼**div>

法定代表人:洪星东,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福州行福装修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行福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石狮市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5民终38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行福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石 东

审 判 员  朱宏海

代理审判员  李秀英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杜财义

书 记 员  潘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