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民申27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福州行福装修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象园新村****。
法定代表人:陈立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洪秋生,福建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谦松,福建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石狮市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长福车站后交通大楼**div>
法定代表人:洪星东,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福州行福装修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行福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石狮市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5民终38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行福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石 东
审 判 员 朱宏海
代理审判员 李秀英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杜财义
书 记 员 潘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