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12民初36号
原告:厦门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台东路161号901-904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0091492。
法定代表人:林惠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龙华,北京地平线(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璐,北京地平线(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行福装修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象园新村6幢30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260177515W。
法定代表人:陈立宏。
原告厦门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行福装修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厦门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厦门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23元,减半收取计5361.50元,由厦门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坤平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池若冉
书记员林精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