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5民终16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狮市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长***后交通大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行福装修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象***6幢302单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泓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皇城,福建泓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诉人石狮市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州行福装修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1民初5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1民初57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石狮市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91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1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