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3民初10554号之一
原告:无锡美诺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新吴区长江路12-6-8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757302860J。
法定代表人:范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一帆,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先锋高级中学,住所地无锡市中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20200MJ5977207Y。
法定代表人:郭金习。
原告无锡美诺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先锋高级中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无锡美诺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美诺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美诺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90元、保全费2680元,合计6570元(无锡美诺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无锡美诺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茆倩娣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丹路
书 记 员 张曙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