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07民初6719号
原告:四川汇高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饶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金字塔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汇高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金字塔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汇高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起诉,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汇高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汇高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金字塔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原告四川汇高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于磊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