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建树建筑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建树建筑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07执49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建树建筑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交大花园广厦小区南苑X栋X楼X号。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六和路X号X幢北X楼X室。法定代表人:***。
四川建树建筑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107民初65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XXXX元。目前执行到位金额XXX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向被执行人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银行流水、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在执行中,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予以查封(车辆未实际控制)。除此之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四川建树建筑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告知上述执行进展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将其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655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程序终结后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发现可处置的财产时将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适宜处置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苏建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