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兴华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州兴华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第93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福州兴华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路186号桂圆商厦18楼,组织机构代码15450006-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凤山镇东环新村1#楼001号12层,组织机构代码7937987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福州兴华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4)榕民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5年4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福建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要财产在罗源县人民法院辖区内,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执行。后柏源(福建)化工有限公司、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市中支行与福建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列执行案件也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执行,执行案号分别为(2015)***第936号、(2015)***第937号、(2015)***第1023号。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福建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已人去楼空,法人下落不明,实处破产状态;多次查询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大额存款;被执行人福建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罗源县罗源湾开发区邦盛.蓝湾明珠小区1#(301、302、401、402、403、404);5#(407)、5#(103、104、203、204)、8#(102、103、104、105、106、107)、10#(806)、12#(101、102、103、104、105);1#一层商业商品房、二层商场;5#一层商业商品房、三层商场;9#一层商业商品房、三层商场;14-22#在建工程(桩基与已完成量及现场签证的工程)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经两次拍卖,均流拍。现申请人福州兴华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以物抵债的方案,以第二次拍卖的流拍价,在其享有优先权的执行标的物中折抵部分债权。被执行人福建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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