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1执42号
申请执行人:福州兴华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路186号桂圆商厦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500067Q。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3年7月9日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0641。
申请执行人福州兴华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2016)闽01民初5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于2018年1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因本案所涉标的物均在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提高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闽01民初558号民事判决由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强
审判员**挺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四)保全和先予执行;(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