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兴华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州兴华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123执482号
申请执行人:福州兴华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路186号桂圆商厦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500067Q。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3年7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申请执行人福州兴华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民初5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8年1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由于所涉标的物在我院辖区,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闽01执42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我院执行。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闽01民初5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福建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签订的26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备案号为:LY1212XJ005373、LY1212XJ005374、LY1212XJ005375、LY1212XJ005376、LY1212XJ005377、LY1212XJ005378、LY1212XJ005391、LY1212XJ005392、LY1212XJ005393、LY1212XJ005394、LY1212XJ005379、LY1212XJ005380、LY1212XJ005381、LY1212XJ005382、LY1212XJ005383、LY1212XJ005384、LY1212XJ005395、LY1212XJ005397、LY1212XJ005362、LY1212XJ005396、LY1212XJ005385、LY1212XJ005386、LY1212XJ005387、LY1212XJ005388、LY1212XJ005389、LY1212XJ005390)无效,且**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26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房屋返还给福建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久拖不决,仍未履行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强制注销26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备案号为:LY1212XJ005373、LY1212XJ005374、LY1212XJ005375、LY1212XJ005376、LY1212XJ005377、LY1212XJ005378、LY1212XJ005391、LY1212XJ005392、LY1212XJ005393、LY1212XJ005394、LY1212XJ005379、LY1212XJ005380、LY1212XJ005381、LY1212XJ005382、LY1212XJ005383、LY1212XJ005384、LY1212XJ005395、LY1212XJ005397、LY1212XJ005362、LY1212XJ005396、LY1212XJ005385、LY1212XJ005386、LY1212XJ005387、LY1212XJ005388、LY1212XJ005389、LY1212XJ005390),并将项下房屋返还给福建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胜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