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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陵支行与江苏文正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181执206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陵支行,营业场所丹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1810799227012。
主要负责人:蒋和俊,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江苏文正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583795545。〖
法定代表人:郦玉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0月27日生,住丹阳市。
被执行人:潘双军,男,汉族,1975年10月30日生,住丹阳市。
被执行人:郦玉洁,女,汉族,1988年5月2日生,住丹阳市。
被执行人:江苏名典装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62801007M。
法定代表人:李志令,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李志令,男,汉族,1979年10月20曰生,住丹阳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陵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苏文正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潘双军、郦玉洁、江苏名典装饰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典公司〉、李志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苏1181民初11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323318.91元。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届期,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21年4月26日,本院启动执行查控系统“点对点”、“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网络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线索。
2021年7月18日,本院再次启动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网络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线索。
2021年7月19日,本院作出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因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未能实施拘留措施。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高措施。
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可待发现执行财产线索后,向本院恢复执行。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1181民初11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张 忻
审判员 马俊辉
审判员 沙军荣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程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