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名典装饰发展有限公司

丹阳金顺不锈钢有限公司、江苏名典装饰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181执839号
申请执行人:丹阳金顺不锈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552508013C,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小花,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力,丹阳市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江苏名典装饰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62801007M,住所地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李志令。
丹阳金顺不锈钢有限公司与江苏名典装饰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1181民初26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23245元。
经查,2022年1月25日,申请执行人丹阳金顺不锈钢有限公司在立案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到庭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
2022年1月25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不动产及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2年3月11日,本院再次进行网络查询,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22年3月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2022年3月30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查控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和享有的权利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未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1181民初26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起为止。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光俊
审 判 员 沙军荣
审 判 员 张 忻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黄世增
书 记 员 王雪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