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181执255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双凤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66960616XL,住所地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冼秋荣,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明,男,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江苏名典装饰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62801007M,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志令。
申请执行人江苏双凤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名典装饰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依法作出的(2021)苏1181民初368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的义务,江苏双凤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91204元。
经查,申请执行人江苏双凤木业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执行中,于2021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
2021年5月28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不动产及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7月5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询,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同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1年7月28日,本院依法作出对被执行人江苏名典装饰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令司法拘留15日并罚款3000元的决定,因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下落,故该强制措施未能实际实施。
2021年7月29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代理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和享有的权利等信息,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备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案标的未能执行到位,是因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1181民初368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沙军荣
审 判 员 严宏坤
审 判 员 张 忻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黄世增
书 记 员 王雪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