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181执186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1月1日生,住丹阳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10月20日生,住丹阳市。
被执行人:江苏名典装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62801007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名典装饰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181民初34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0000元。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届期,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21年4月12日,本院启动执行查控系统“点对点”、“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网络存款、车辆等财产线索。
2021年7月18日,本院再次启动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网络存款、车辆等财产线索。
2021年7月19日,本院作出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因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未能实施拘留措施。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高措施。
2021年7月20日,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丹阳市××人家××、丹阳市××人家××19-1门市的房地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该房产目前已由京口法院处置中,待处置成功,申请执行人可通过本院向处置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可待发现执行财产线索后,向本院恢复执行。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1181民初34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审判长 张 忻
审判员 马俊辉
审判员 沙军荣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程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