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名典装饰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名典装饰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某某、丹阳市泽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1执保473号
申请人:丹阳市泽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MA1MQGWB8U。
法定代表人:林世举。
被申请人:江苏名典装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62801007M。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9年10月20日出生,住丹阳市。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1年4月24日出生,住丹阳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3月29日出生,住丹阳市。
申请人丹阳市泽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名典装饰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2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名典装饰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6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谢夕良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束永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