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181执8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3月19日生,汉族,住丹阳市。
被执行人:***,男,1979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丹阳市。
被执行人:江苏名典装饰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62801007M,住所地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
***与***、江苏名典装饰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依法作出的(2019)苏1181民初632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998533元。
经查,2020年3月19日,申请执行人***在立案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经本院传票传唤,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
2020年3月24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不动产及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000元,该款已发还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0年5月14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询,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付素萍共有的位于丹阳市××人家××幢19门市[房屋所有权证号:丹房权证云阳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丹国用(2015)第4376号]及江南人家2幢19-1门市[房屋所有权证号:丹房权证云阳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丹国用(2015)第8120号],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7月10日起至2022年7月9日止,该房地产有抵押且轮候查封,本案无处置权。另于2020年5月8日轮候查封了***登记所有的车牌号为苏L×××××的汽车,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0年5月8日起至2022年5月7日止。该车辆有抵押,且未能实际控制。上述查封财产若需延长查封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查封的效力到期自行终止,其法律后果将自行承担。
由于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同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0年5月12日,本院依法作出对被执行人***司法拘留15日并罚款3000元的决定,因疫情影响,故未能实际实施。
2020年6月24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查控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和享有的权利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未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1181民初632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 判 长 虞 韵
审 判 员 张 忻
审 判 员 沙军荣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黄世增
书 记 员 王雪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