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91民初6050号
原告:**,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告:四川三益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芳沁街79号。
法定代表人:郝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系被告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
原告***被告四川三益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倪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