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三益通信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集团终端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民终139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集团终端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中段88号中航城市广场1幢21层1-3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文婧,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三益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芳沁街7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集团终端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四川三益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川0191民初10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冯燕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