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恒安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宜昌三**钢铁销售有限公司、湖北恒安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91民初135号
原告:宜昌三**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开发区深圳路城东公寓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417598749。
法定代表人:白全宁,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卯,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湖北恒安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中环路天禧大厦第八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98758573B。
法定代表人:胡峰,该公司经理。
被告:湖北裕隆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益民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MA488LN25M。
法定代表人:曾伟,该公司经理。
原告宜昌三**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恒安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湖北裕隆兴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宜昌三**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恒安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湖北裕隆兴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三**钢铁销售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三**钢铁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恒安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湖北裕隆兴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48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宜昌三**钢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蔡慧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