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恒安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恒安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181执60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北恒安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中环路天禧大厦第八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798758573B。
法定代表人:胡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麻城市新建街4号。
统一社区信用代码:914211816736529352。
法定代表人:庆增斌,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生效的(2020)鄂1181民初359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湖北恒安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25万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并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湖北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东浦路格林国际2号门楼幢C(不动产权证书号:S1500514),通过司法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鄂1181民初3598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克勇
审判员  刘水平
审判员  王 凯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胡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