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503民初4475号
原告:湖北福久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云池居委会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309782346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真诚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湖北恒安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中环路天禧大厦第八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98758573B。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福久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恒安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7日立案。2024年1月24日,原告湖北福久门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福久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福久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福久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聂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