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7民初3145号
原告:**,男,1994年6月4日出生,湖北省黄梅县人,住址黄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革军,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蕲春县八里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蕲春县八里湖总场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66797669093。
法定代表人:陈小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明,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蕲春县八里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2元,减半收取计6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汤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