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民终23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县。公民身份号码:42112719********。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展宏,湖北晋梅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县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县小池镇湖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576990019J。
法定代表人:郑刘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豪,**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瑞麟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县小池镇清江大道3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7146710255。
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祥,湖北靖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省**县建工局第一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县小池镇中心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7379241522。
法定代表人:王代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坚,湖北益惠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蕲春县八里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八里湖总场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66797669093。
法定代表人:陈小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明,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县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瑞麟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县建工局第一建筑安装公司、蕲春县八里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县人民法院(2021)鄂1127民初4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县人民法院(2021)鄂1127民初42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3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小成
审判员 夏冬华
审判员 易树龙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袁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