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529执28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8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蕲春县八里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蕲春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蕲春县八里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的(2017)鄂0529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现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鄂0529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