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八里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1126民初2663号 原告:***,男,196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省蕲春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曾用名:***),女,195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被告:***,男,196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被告:蕲春县八里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八里湖总场街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蕲春县水产局。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漕河镇体育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局办公室主任。 原告***与被告***、***、蕲春县八里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蕲春县水产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71.70元,减半收取计1335.85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