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八里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阮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蕲春县八里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529执282号 申请执行人阮某某,男,1986年8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蕲春县八里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蕲春县。 申请执行人阮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蕲春县八里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的(2017)鄂0529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现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鄂0529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余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