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八里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蕲春县八里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11民终11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蕲春县八里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蕲春县八里湖总场街道。
法定代表人:*致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蕲春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兰兰,曾用名***,女,195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
原审第三人:蕲春县水产局。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体育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衡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蕲春县八里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蕲春县水产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16)鄂11民初1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16)鄂11民初17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蕲春县八里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7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