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盛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金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民终10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盛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红安县城关镇红华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573706879U。
法定代表人:曾爱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金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红安县城关镇红金龙大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722671900L。
法定代表人:李先平,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湖北盛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金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2020)鄂1122民初1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于2020年12月31日向上诉人湖北盛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湖北盛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上诉期满七日内(上诉期内收到通知书)或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上诉期满后收到通知书)预交上诉费。上诉人于12月31日收到该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北盛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姜亚平
审判员  胡美琴
审判员  骆 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华贞
书记员程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