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汉福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北金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6民初3191号
原告:武汉汉福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办事处金海工业园路15号(11)。
法定代表人:朱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越,湖北蕙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纠丽英,湖北蕙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金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城关镇红金龙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李先平,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武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油岗村、定远村万象城S2栋1-3层(9)室。
负责人:徐天华,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武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春晓路6号。
法定代表人:何**,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汉福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金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武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被告武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汉福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告湖北金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武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被告武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6727.3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价值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汉福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告湖北金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武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被告武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106727.33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建东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谈力
书记员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