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金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122执95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
被执行人湖北金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722071900L。
法定代表人李先平,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红安县城关镇金沙大道**。
被执行人湖北盛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573706879U。
法定代表人曾爱华,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红安县城关镇红华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金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盛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1122民初339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金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盛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款6277930.23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本院多次在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湖北金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盛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劵、车辆、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在被执行人湖北金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户籍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湖北盛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红安县城关镇沿河大道与将军大道交汇处盛地沃尔玛广场S1楼房产共计44铺(有抵押)。
5、本院已分别冻结被执行人湖北盛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沃尔玛(湖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黄冈红安沿河路分店的租金收入(轮候冻结)和黄冈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的租金收入。
6、本院已为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139718.05元。
7、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湖北金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盛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施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湖北金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盛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袁继安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具备其他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   荣   利
审判员 吴恒全审判员阮新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万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