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和、湖北金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合伙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22民初3022号 原告:**和,男,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公民身份号码42112219********。 被告:湖北金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红安县城关镇红金龙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2212319********。 上列原告**和与被告湖北金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和向本院提交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支付中电建贵州工程公司贵州省普安县中电国际光伏余下利润41.3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之间未结算,且发包方至今部分款未付,故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