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顺舟工艺雕塑有限公司与金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盛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1122民初517号
原告:武汉顺舟工艺雕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金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盛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元华。
原告武汉顺舟工艺雕塑有限公司与湖北金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盛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武汉顺舟工艺雕塑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顺舟工艺雕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波
审判员*霞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