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104民初416号之一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济南欧顿机电设备有限公,住所地济**市天桥区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与被告济南欧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13元,减半收取计2356.5元,由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吕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