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802执1725号
申请执行人:广元市仕丰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蜀门北路一段**。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建,男,汉族,1991年12月7日出生,住广元市龙利州区。
本院(2019)川0802民初51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建银行存款7884.00元(广告费6497.00元、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自2017年1月22日至2019年8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为743.00元、自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8月11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为244.00元、诉讼费50.00元、公告费300.00元、执行费5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