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仕丰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广元市仕丰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802执1724号

申请执行人:广元市仕丰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蜀门北路一段**。

法定代表人:蒲秀荣,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元市朝天区。

本院(2020)川0802民初49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50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3197.00元(本金59000.00元、从2019年1月29日起至本裁定下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为22774.00元、案件受理费638.00元、执行费785.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利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