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802执1724号
申请执行人:广元市仕丰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蜀门北路一段**。
法定代表人:蒲秀荣,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元市朝天区。
本院(2020)川0802民初49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50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3197.00元(本金59000.00元、从2019年1月29日起至本裁定下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为22774.00元、案件受理费638.00元、执行费785.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利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