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洪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1民终10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梅川镇沿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6158811824。 法定代表人:刘**,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地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武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广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2022)鄂1182民初1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按独任制方式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6758元,减半收取18379元,由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姚彬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