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82民初1433号
申请人: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梅川镇沿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6158811824。
法定代表人:刘**,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公民身份号码:42212919********。
被申请人:***,女,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公民身份号码:42212919********。
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扣留被申请人***、***在本院(2021)鄂1182执1303号执行案件中的案款2024496元,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申请人***、***在本院(2021)鄂1182执1303
号执行案件中的执行案款2024496元,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庆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