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02民初1662号
原告:**,女,198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靖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被告: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武穴市梅川镇沿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6158811824。
法定代表人:刘**,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