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002财保8号
申请人:内江市耘翔智能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天津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259045313X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内江市感官密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双苏路**恒大荷香苑**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MA6271QQ9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内江市耘翔智能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内江市感官密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内江市感官密码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26,953元。2018年1月12日,申请人内江市耘翔智能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与内江市感官密码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内江市耘翔智能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内江市耘翔智能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财产保全;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内江市感官密码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26,953元(开户行:中国银行内江帝景广场支行,账号:1239********)的冻结。
本案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内江市耘翔智能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