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002财保70号
申请人:内江市耘翔智能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天津街3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259045313X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内江市感官密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双苏路269号恒大荷香苑1号楼12楼30-3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MA6271QQ9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内江市耘翔智能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内江市感官密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内江市耘翔智能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内江市感官密码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26,953元。申请人内江市耘翔智能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案外人**、**刚、***共有的位于内江市东兴区XX路X号建筑面积为141.80平方米的经营用房做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内江市耘翔智能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内江市感官密码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26,953元(开户行:中国银行内江X广场支行,账号:XXXX2528)。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