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跳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长沙南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远固分公司、长沙跳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11执恢67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长沙南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远固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铺街道黄合村农科路以南宋家堆子组。
负责人:张洁。
委托代理人:全莉娟,湖南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顺军,湖南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长沙跳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717045353D),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跳马村水库组958号。
法定代表人:吴正道,董事长。
被执行人:吴坤,男,197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长沙南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远固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跳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本院作出的(2019)湘0111民初8783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同日立案恢复执行。
立案当天,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0年8月14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网络财产查询,查询了被执行人存款、工商、证券、车辆、商业保险信息等情况。2020年8月17日,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公积金。2020年8月18日本院前往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2020年8月21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以上执行措施均未发现了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8月24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开。
2020年8月24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丁顺军,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其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告知其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结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丁顺军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11月2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4563706.39元,尚有4563706.39元未执行到位。本案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华波
审判员  秦 海
审判员  杨眺宇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邓翰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