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执869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开林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2号35、36楼。
法定代表人曾涛。
被执行人长沙跳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跳马村水库组958号。
法定代表人吴正道。
申请执行人重庆开林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跳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长仲裁字第1670号裁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重庆开林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执行的(2020)长仲裁字第1670号裁决即申请执行人重庆开林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跳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到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戴 晖
审判员 赵绪伟
审判员 彭京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谭智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