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621执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四川百脉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岳池县九龙镇工业园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16215656799707。
法定代表人:牛余训,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共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柴金街190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1600083356976E。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四川百脉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四川共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四川共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川1621民初310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百脉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川共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产、房产等进行查询,除冻结该公司银行账户并扣划14万余元外,其余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致使申请执行人四川百脉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主张的剩余货款220770元及利息、垫交诉讼费等未能全部实现,申请执行人四川百脉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经合议庭合议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8)川1621执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四川百脉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在被执行人四川共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或发现被执行人四川共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的,可随时持本院(2016)川1621民初3101号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四川共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四川百脉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履行(2016)川1621民初310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