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621执恢40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百脉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岳池县九龙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5656799707。
法定代表人:牛文若,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充宗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延安路548号1幢1层27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511302000045043。
法定代表人:付开勇。
申请执行人四川百脉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充宗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岳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621民初31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南充宗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分期支付原告四川百脉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货款共计690000元:于2017年1月28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17年3月31日前支付90000元、于2017年4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17年5月31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17年7月31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17年8月31日前归还10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于2021年7月5日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5日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状况,也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查询,已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已予以冻结,并划拨其银行存款65515.00元。其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财产进行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人,申请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已执行65515.00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川1621执恢40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南充宗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四川百脉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吴建华
审判员 舒孝焰
审判员 谭俊斐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