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621执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四川百脉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5656799707。
法定代表人:牛余训,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洪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四川洪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南充宗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延安路548号1幢1层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302000045043。
法定代表人:付开勇。
申请执行人四川百脉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南充宗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南充宗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川1621民初311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百脉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货款6000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南充宗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产、房产等进行查询,在冻结执行人南充宗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212.23元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南充宗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南充宗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申请执行人四川百脉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主张的货款600000.00元及利息不能实现,申请执行人四川百脉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1621执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四川百脉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南充宗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的,可随时持本院(2016)川1621民初3113号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南充宗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四川百脉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履行(2016)川1621民初311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