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621执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百脉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城南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5656799707。
法定代表人:牛余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洪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四川洪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申请执行人四川百脉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2017)川1621民初119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百脉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货款1585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产、房产等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申请执行人四川百脉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主张的货款158500.00元不能实现,申请执行人四川百脉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1621执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四川百脉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的,可随时持本院(2017)川1621民初1190号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四川百脉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履行(2017)川1621民初119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