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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432执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平安南大街30号万隆大厦。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3年7月9日出生。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9月27日出生,住所地广平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10月4日出生,住所地广平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2月9日出生,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2年11月13日出生,住所地魏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1月22日出生,住所地广平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12月16日出生,住所地广平县。 被执行人彭书彬,男,汉族,1963年5月11日出生,住所地广平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6年10月22日出生,住所地广平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0年6月15日出生,住所地同上。 被执行人湖南颐通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岳阳县城关镇荣新路生态工业园13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北颐通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平县城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邯郸市颐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平县城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邯市民三初字第00025号判决书,于2020年1月2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彭书彬、**、***、湖南颐通管业有限公司、河北颐通管业有限公司、邯郸市颐通建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彭书彬、**、***、湖南颐通管业有限公司、河北颐通管业有限公司、邯郸市颐通建材有限公司相当69500000元的财产。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彭书彬、**、***、湖南颐通管业有限公司、河北颐通管业有限公司、邯郸市颐通建材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财产查封后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睢海明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