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颐通管业有限公司

上海建城创业投资中心、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执4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建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江翔路365号1幢2层243室。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执行事务代表。
委托代理人:***,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向军,男,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
被执行人:***,男,196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
被执行人:河北颐通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广平县城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纳百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广平县城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海建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冀民初17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10月26日,本院以(2018)冀执45号立案执行。因本案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均在河北省邯郸市,为便于案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可以将该案指定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冀民初173号民事判决由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