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颐通管业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403执异85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
被执行人:邯郸市颐通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向军。
被执行人:河北颐通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与邯郸市颐通建材有限公司、韩向军、***、河北颐通管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1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史清梅称,(一)其与被执行人***、***2011年3月1日签订协议书,就法院查封的位于广平县XX房产的土地购买、房屋建设达成协议,该财产依法属于三人按份共有的共同财产。(二)主债务人同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其不持异议。(三)其认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依据先后顺序予以执行,应在公司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再由其提供的财产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查封广平县XX房产侵犯共同共有人***、***的权益。故请求先予执行主债务人的抵押担保财产。并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协议书复印件;2、***、***身份证复印件。
本院查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与邯郸市颐通建材有限公司、韩向军、***、河北颐通管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5月20日我院作出(2016)冀0403民初6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邯郸市颐通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XXXXXX。
2016年9月13日,权利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
2016年10月24日,我院作出(2016)冀0403执1765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立即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广平县XX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广房私字第××号)和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广国用(2011)第XXXXXX号)。
另查明,邯郸市房权证广房私字第××号登记载明:坐落于广平县XX房屋所有权人为史清梅,共有情况无。广国用(2011)第XXXXXX号登记载明:座落在XX土地使用权人为史清梅。
本院认为,上述土地和房屋均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其名下财产合法有据,并无不妥。针对异议人史清梅称,执行应有先后顺序,不应先执行其财产的问题,因其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被执行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直接对其名下抵押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存在顺序问题,故异议人史清梅所提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