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颐通管业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河北颐通管业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4执监13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住邯郸市人民路79号。
被执行人:河北颐通管业有限公司,住广平县城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邯郸市颐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平县城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向军,1970年1月22日生,住广平县。
被执行人:***,1970年6月15日出生,住广平县。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与河北颐通管业有限公司、邯郸市颐通建材有限公司、*向军、***一案,河北省邯郸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邯仲裁字第03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河北省邯郸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邯仲裁字第036号裁决书,指令广平县人民法院执行。
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勇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