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黄冈市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11民终22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冈市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正祥,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11月5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宣恩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冲,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佑民,男,196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
上诉人黄冈市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鑫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邱佑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2019)鄂1121民初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泰鑫建筑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二、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中,上诉人已经提交转账凭证,足以证明上诉人已经将工资发放到***的银行账户内,并非向邱佑民发放工资,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给邱佑民,明显认定事实错误。邱佑民虽然拿着***的银行卡,但邱佑民与***之间办理了相关手续(邱佑民向***出具了欠条),上诉人已经按照约定将工资支付给***,邱佑民与***之间有什么手续,上诉人并不知情。邱佑民与***之间是欠款纠纷,而非劳务合同纠纷。
***、邱佑民未予答辩。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泰鑫建筑公司、邱佑民支付其工资7137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自2016年7月8日起算至还清之日);2、泰鑫建筑公司、邱佑民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6月25日,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兴国至赣县高速公路项目A2标项目经理部(甲方)与泰鑫建筑公司(乙方)签订一份《劳务承包合同》,乙方承建甲方的路基土石方附属工程设施,合同价款1575753元。后泰鑫建筑公司(甲方)与邱佑民(乙方)签订一份工程项目合作协议书,由乙方承包兴(宁)赣高速公路A2标路基附属工程,甲方按总合同单价收取10%工程管理费。邱佑民雇请***等人做工。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将***等人的部分工资打入其农民工个人账户,***等人的银行卡由邱佑民持有。邱佑民分别于2016年6月25日从泰鑫建筑公司领取农民工工资款60400元,2016年7月24日领取农民工工资款105000元。2017年1月27日,邱佑民向***出具一份欠条,该欠条载明:“今欠到***民工工资柒万壹仟叁佰柒拾元整¥71370.00元。欠款人:邱佑民。2017.元.27。”2018年3月30日,邱佑民向***等人出具一份承诺,该承诺证明:“本人承诺在四月二十日前付清农民工资188670元,逾期未付移交法院。承诺人:邱佑民。2018.3.30。”邱佑民至今未付。
一审法院认为,***向邱佑民提供劳务,邱佑民向***出具欠条,双方之间劳务合同关系成立,邱佑民理应承担给付***工资的民事责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本案中,泰鑫建筑公司将工程交由不具备用工主体资质的邱佑民个人施工,并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给邱佑民,违反规定,对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主张的资金占用损失,并无法律规定,不予支持。遂判决:一、邱佑民支付***工资71370元。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二、泰鑫建筑公司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泰鑫建筑公司是否应对邱佑民拖欠***的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泰鑫建筑公司对邱佑民欠***工资71730元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泰鑫建筑公司称已将工资发放到***的银行账户内,但其在一审中提交的转账凭证仅能证实***领取了2016年3月至5月的工资,该证据不足以证明泰鑫建筑公司向***足额发放了全部工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泰鑫建筑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同时,泰鑫建筑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资质的邱佑民个人,并先后向邱佑民发放农民工工资16万余元,违反了国家关于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管理的相关规定,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一审判令泰鑫建筑公司对邱佑民拖欠***的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泰鑫建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84元,由黄冈市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 华
审判员 邱爱兵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范晨
书记员黄宁